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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與父母共同出資買房的,該房產的所有權歸屬如何確定?

來源:www.amazonparfumes.com   作者:曹曉靜  時間:2016-10-13

吳某和曹某通過自由戀愛結婚,兩人大學畢業(yè)后都留在了上海,工作兩年后結婚。雖然兩人工作收入都不錯也有一定的積蓄,但是上海房價高,兩人婚前沒有買房子。婚后兩年,兩人決定生孩子,此時覺得應該要有自己的房子,但是兩人的積蓄有限,又考慮到孩子的花銷,所以兩人回去跟父母商量,吳某父母早逝,曹某的父母拿出了一部分繼續(xù)給女兒女婿買房,錢款直接轉賬給女兒。夫婦兩人都不愿意啃老,所以當時跟父母說好是暫借父母的,將來會歸還,父母對此也沒有明確態(tài)度。買了房子之后,兩人經常因為裝修房屋等生活瑣事吵架,打算離婚,但是對于這套房子的分配,兩人有不同意見。吳某認為應該平分,而曹某認為自己父母出了一部分錢,自己應該多分。

住房對于我國人民群眾來說是一項非常重要的財產,剛剛步入社會的年輕人,一方面需要成家立業(yè),另一方面承受著低收入購買昂貴的房屋的巨大壓力。隨著房價的不斷攀升,婚前買房慢慢地演變成婚后購房,而婚后購房時可能又存在夫妻財產不足的情形,所以此時仍需父母的幫助。當婚后與父母共同出資買房的,其房屋的產權歸屬是急需研究和探討的現(xiàn)實問題。《婚姻法解釋(三)》7條對父母出資的問題進行了規(guī)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條第3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但是對于夫妻使用共同財產與父母的財產一道購房的情形,依舊沒有明確規(guī)定。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22條第2款規(guī)定:子女結婚后,父母為子女雙方購置房屋的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睂嵺`中,對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證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從社會常理出發(fā),可以認定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為出資者子女一方個人所有。若產證登記在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當事人能證明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者明確表示向一方贈與的,一般宜認定向夫妻雙方贈與為妥,該部分出資宜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實踐中的主流觀點認為,夫妻雙方婚后與父母共同出資購買房屋的,不論房屋登記在何方名下,一般應視為夫妻共有。對于父母這部分出資,除非有特殊約定,應該視為父母對夫妻的贈與。如果有約定父母的這部分出資僅是贈與夫妻中一方的,父母出資這部分的權益由該方享有,但房屋依舊由夫妻共有,只是在分割時各自所享有的份額會有所不同。如果有約定父母出資是借給夫妻雙方的,父母的這部分出資應視為夫妻的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財產來償還。

上述案例中,房屋是在吳某曹某婚后購買,夫妻二人對于財產分配并無特殊約定且購買該房產時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該房產不論登記在吳某還是曹某名下,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更為合適。現(xiàn)在雙方有爭議的是份額,曹某的父母拿錢給女兒女婿的時候并未指明是對女兒個人的贈與,而吳某和曹某也表明了是借款,所以,如果曹某能夠提供相關證據的前提下,可以將當年曹某父母的出資認定為借貸,吳某和曹某應以其共同財產歸還該部分借貸。如果曹某父母表示將該部分債權轉讓給曹某的,曹某自己那部分的債權債務抵消,吳某還應該承擔當初借款的一半,這一半可以通過分割共同財產時份額的分配來解決。




婚前雙方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時如何分割

婚后父母的贈與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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